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榕润诈骗案)(公开版)_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一部刑诉〔2021〕Z24号 

  被告人黄榕润,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0月26日被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9日被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9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上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榕润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间,被告人黄榕润虚构钱款不足等事实,骗取张某某等3人共计人民币10200元。分别是:

1.2020年9月30日晚,被告人黄榕润在龙岩市新罗区后门前附近,以到上杭县城区并承诺支付运费550元为由骗得张某某的信任,2020年10月1日凌晨到上杭后,又以货款未带足为由骗取张某某4100元,并在返回龙岩市新罗区后,在万年青酒店附近借机逃离。

2.2020年10月10日下午,被告人黄榕润在龙岩市新罗区聋哑学校附近,以到新罗区小池镇运假烟并承诺支付运费300元为由骗得罗某某信任,在前往途中,又以货款未带足为由骗取罗某某2100元,并在返回龙岩市新罗区后,在谢洋村附近借机逃离。

3.2010年10月12日下午,被告人黄榕润在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铁山佳苑北门口,以到上杭取东西并承诺支付运费650元为由骗得林某某的信任,在前往途中,又以货款未带足为由骗取林某某4000元,后在上杭县临江镇和平路和二巷11号附近借机逃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上杭县公安局扣押的现金人民币3800元;2.上杭县公安局调取的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3.被害人张某某、罗某某、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榕润的供述和辩解;5.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辨认笔录及照片等;6.上杭县公安局调取的行车记录仪视频;7.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证经过、上杭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榕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榕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榕润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榕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榕润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榕润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丽娟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榕润现羁押于上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暂存上杭县公安局涉案财物账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