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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橙芝诈骗、买卖身份证件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二部刑诉〔2021〕189号 

被告人黄橙芝,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8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富平县**乡**村,现住浙江省平阳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日被平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于同年9月30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9日被平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后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到案,于同年10月26日被平阳县公安局监视居,同年11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橙芝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诈骗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事实

2017年,被告人黄橙芝在平阳县**镇**测绘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明知自己无法为他人虚增房屋拆迁测绘面积以获得更多赔偿款的情况下,假意承诺为陈某甲、廖某某、陈某乙虚增测绘面积,骗取上述人员钱款。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4月,被告人黄橙芝假意承诺陈某甲为其虚增平阳县**镇**村拆迁房屋的测绘面积,收取陈某甲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4万元,在骗取钱款后对虚增测绘面积一事予以推脱。

2、2017年12月,被告人黄橙芝假意承诺廖某某为其将平阳县**镇**村的猪圈测绘成拆迁面积,收取廖某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4万元,在骗取钱款后对虚增测绘面积一事予以推脱。

3、2017年的一天,被告人黄橙芝假意承诺陈某乙为其外公温某某、朋友肖某某虚增平阳县**镇**村、**村拆迁房屋的测绘面积,收取陈某乙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在骗取钱款后对虚增测绘面积一事予以推脱。 

案发后,被告人黄橙芝家属于2018年9月30日代为退还陈某甲人民币8万元(包含廖某某人民币4万元),陈某甲对被告人黄橙芝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测绘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签到表、房屋测绘图纸、转账回执、银行交易流水、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戴某某、陈某丙、林某某、陈某丁、戈某某、温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廖某某、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橙芝的供述与辩解。

二、买卖身份证件事实

2018年7月,被告人黄橙芝为应对自己与陈某乙的债务纠纷,在平阳县**镇通过网络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一张姓名为“黄橙”的公民身份证件,并将该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交付给陈某乙。

案发后,被告人黄橙芝于2018年8月31日拨打110投案,后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到案,于2020年10月26日在温州市瓯海区**街道**幢**号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房屋转让协议书、身份证复印件、欠条;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林某某、戈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橙芝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橙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橙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又购买居民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橙芝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

                                  2021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橙芝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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