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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欢合同诈骗、诈骗案)_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诉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黄欢,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94********,汉族,大专文化,系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告人黄欢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6月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黄欢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溧阳市公安局从上海市青浦监狱押回重审,现羁押在溧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涛、蒋科勇,江苏执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欢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欢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张勇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欢,听取了被告人黄欢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欢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被告人黄欢成立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7年4月,被告人黄欢通过其表哥赵某某介绍认识被害人张某某,在自己的公司无实际经营、无税务申报的情况下,被告人黄欢向被害人张某某谎称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诱骗被害人张某某投资入股。2017年4月4日,被告人黄欢与被害人张某某签订“个人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人黄欢转让30%的股份给被害人张某某,被害人张某某出资50万元,后被害人张某某于当日、次日先后给予被告人黄欢50万元现金,被告人黄欢收到该笔钱后未存入公司账户,也未实际用于公司经营,均用于个人花销。

2017年8月,被告人黄欢再次谎称**公司即将入股南京**公司,为保证被害人张某某的股权权益,要求张某某汇款105万元到公司账户走流水,用于工商股权变更登记,并承诺登记结束将钱款全部退还。2017年9月1日,张某某汇款105万元到南京**公司账户上,被告人黄欢立即将该笔钱用于个人还款。随后,被害人张某某多次讨要,被告人黄欢以各种理由推脱,后被告人黄欢无奈找朋友借款30万元归还被害人张某某。

被告人黄欢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芮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欢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欢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欢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欢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花莎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欢现羁押在溧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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