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检一部刑诉〔2020〕537号
被告人黄正福,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241972********,汉族,小学文化,住成都市郫都区**镇**组**号。2002年8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2009年3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7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7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正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凌晨,被告人黄正福在成都市郫都区红光街道幸福路149号附近,将李某1辆价值人民币2500元的电动三轮车盗走,销赃获款后供其耗用。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黄正福在该区犀浦街道恒山北街被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正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正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正福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正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正福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真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郫都区看守所;
2.诉讼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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