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刑检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黄正银,绰号:毕长有,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33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云南省禄丰县,住禄丰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禄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禄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禄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正银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月3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正银,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黄正银在禄丰县**镇**村委会**村其家内将灶房内的松毛拿到堂屋的糠堆上,接着将柴油浇在松毛和糠上,用打火机点燃松毛,后黄正银离开现场。黄正银所住的房屋烧毁后火势向周边蔓延,造成隔壁黄某甲和黄某乙家的房屋被烧毁、**小学教学楼受损。经禄丰县发展和改革局对火灾损失价格认定,黄正银家被烧毁的粮食价值14300元;黄某甲家被烧毁的粮食价值2860元。其他被烧毁物品及房屋因标的型号规格不清未能做价格认定。
案发后,被告人黄正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黄正银正侧面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安全检查笔录、火灾事故认定书、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鉴定意见告知书、火灾损毁物品明细、情况说明;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7.被告人黄正银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正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正银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禄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江俨谋
2020年12月03日
附:
1.被告人黄正银现羁押于禄丰县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2册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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