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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毅受贿案)_镇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三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黄毅,曾用名黄波 ,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021962********,汉族,大学文化,镇江市*甲局原**、**,住镇江市丹徒区丹徒新城**大道**号**小区**幢**室。因涉嫌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202059日被镇江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受贿罪,经镇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2020年8月6日被镇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814日被镇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镇江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毅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8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至2020年,被告人黄毅利用担任镇江市*乙局**咨询中心**、办公室**、**、**,镇江市*甲局**、**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上述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土地出让、房地产抵押登记、工程建设等方面为相关企业和个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江某某、贾某某、王某某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78.78144万元(以下未标注币种均为人民币)。

一、2002年至2012年,被告人黄毅利用担任镇江市*乙局**咨询中心**、办公室**、**、**,镇江市*甲局**、**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上述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土地测量、评估、工程承接等方面为镇江市京口区**发展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先后4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江某某给予的现金共计50万元。

1.2006年5月,被告人黄毅在其家中收受江某某给予的现金30万元;

2.2009年初,被告人黄毅在**小区**幢**室收受江某某给予的现金5万元;

3.2011年初,被告人黄毅在江某某的公司办公室收受江某某给予的现金10万元;

4.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黄毅在原镇江市*乙局办公地点斜桥街附近收受江某某给予的现金5万元。

二、2008年至2020年,被告人黄毅利用担任镇江市*乙局**、**,镇江市*甲局**、**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上述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土地证办理、房地产抵押等方面为镇江**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谋取利益,2009年底2010年初,被告人黄毅在镇江市南山景园小区售楼处附近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某给予的现金20万元。

三、2008年至2020年,被告人黄毅利用担任镇江市*乙局**、**,镇江市*甲局**、**等职务上的便利,在争取土地“点供”指标、房地产开发等方面为江苏**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及江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先后18次收受江苏**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江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108.4095万元。

1.2009年下半年,被告人黄毅在其家中收受贾某某给予的现金新加坡币1万元,折合人民币4.6712万元;

2.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黄毅在其家中收受贾某某给予的现金新加坡币1万元,折合人民币4.8336万元;

3.2010年12月,被告人黄毅以购房为由向贾某某借款现金200万元,2015年初,被告人黄毅归还贾某某现金120万元,余款80万元双方默认无需归还,被告人黄毅收受贾某某给予的现金80万元。

4.2011年10月,被告人黄毅在其家中收受贾某某给予的现金欧元0.8万元,折合人民币6.8276万元;

5.2014年5月,被告人黄毅在其家中收受贾某某给予的现金美元0.5万元,折合人民币3.0771万元;

6.2008年春节前,被告人黄毅在原镇江市*乙局其办公室收受贾某某给予的价值0.5万元的购物卡;

7.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黄毅在原镇江市*乙局其办公室收受贾某某给予的价值0.5万元的购物卡;

8.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黄毅在其家中收受贾某某给予的价值0.5万元的购物卡;

9.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黄毅在其家中收受贾某某给予的价值0.5万元的购物卡;

10.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黄毅在其家中收受贾某某给予的价值0.5万元的购物卡;

11.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黄毅在其家中收受贾某某给予的价值0.5万元的购物卡;

12.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黄毅在其家中收受贾某某给予的价值0.5万元的购物卡;

13.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黄毅在其家中收受贾某某给予的价值0.5万元的购物卡;

14.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黄毅在其家中收受贾某某给予的价值1万元的购物卡;

15.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黄毅在其家中收受贾某某给予的价值1万元的购物卡;

16.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黄毅在其家中收受贾某某给予的价值1万元的购物卡;

17.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黄毅在其家中收受贾某某给予的价值1万元的购物卡;

18.2020年春节前,被告人黄毅在其家中收受贾某某给予的价值1万元的购物卡。

四、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黄毅利用担任镇江市*乙局**、**,镇江市*甲局**、**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上述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工程承接、工程款支付等方面为挂靠相关公司承接工程的王某某、贡某某谋取利益,先后19次收受王某某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89.37194万元。

1.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黄毅在上海一酒店收受王某某给予的现金2万元;

2.2014年5月,被告人黄毅在其家中收受王某某给予的现金美元0.2万元,折合人民币1.23084万元;

3.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黄毅在上海一饭店收受王某某给予的价值5万元的购物卡;

4.2016年6月,被告人黄毅在王某某送其回家途中,收受王某某给予的现金1万元;

5.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黄毅在其家中收受王某某给予的现金5万元;

6.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黄毅在其家中收受王某某给予的现金5万元;

7.2017年9月,被告人黄毅在其家中收受王某某给予的现金10万元;

8.2017年底,被告人黄毅在其家院子里收受王某某给予的现金10万元;

9.2017年12月,被告人黄毅在其家中收受王某某给予的现金1万元;

10.2018年2月,被告人黄毅在其家中收受王某某给予的现金美元0.5万元,折合人民币3.1411万元;

11.2018年5月,被告人黄毅在其家中收受王某某给予的现金5万元;

12.2018年5月,被告人黄毅在其家中收受王某某给予的现金10万元;

13.2018年9月,被告人黄毅在其家中收受王某某给予的现金1万元;

14.2018年9月,被告人黄毅在其家门口收受王某某给予的现金5万元;

15.2019年1月,被告人黄毅在其家中收受王某某给予的现金20万元;

16.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黄毅在其家中收受王某某给予的现金1万元;

17. 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黄毅在其家中收受王某某给予的现金1万元;

18.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黄毅在其家中收受王某某给予的现金1万元;

19.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黄毅在其家中收受王某某给予的现金2万元。

五、2003年至2017年,被告人黄毅利用担任镇江市*乙局**咨询中心**、办公室**、**、**,镇江市*甲局**、**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上述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土地手续办理、工程建设等方面为镇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谋取利益,2014年初,被告人黄毅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的公司办公室收受李某某给予的现金11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毅如实供述了调查机关所掌握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全部涉案财物均已依法扣押、追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干部任免审批表、职务任免文件、相关工程合同、相关用地资料、相关抵押登记资料、相关银行财务资料等书证;

2.证人江某某、于某某、贾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贡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黄毅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毅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婷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毅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赃款现扣押于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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