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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毅辉非法买卖爆炸物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8〕1721号

被告人黄毅辉,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59********,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7年7月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宣布刑事拘留,次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6月19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毅辉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7月13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毅辉在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镇**村**号对面杜某某家祖厝,贩卖100斤其事先向“阿建”(另案处理)购买的“黑硝”给杜某某(已起诉)。2017年4月26日,杜某某通过谢某某(已起诉)介绍、联系,在**镇**村三叉路口贩卖5斤上述“黑硝”给林某某(已起诉)。随后,林某某在**镇**村贩卖部分“黑硝”给“阿福”,并将剩余的“黑硝”放在**镇**村**祖庙内。2017年5月11日,公安机关从上述祖庙内扣押到上述剩余的“黑硝”共计4.06斤。经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扣押的“黑硝”主要成分均为硝酸钾、硫磺和碳粉状物质等的混合物,属于黑火药类爆炸危险品。

2、2017年5月3日,“阿福”再次和林某某联系,表示欲向其购买200斤“黑硝”,后林某某联系谢某某,让其帮忙联系卖家。谢某某遂电话联系杜某某,并洽谈好最终欲购买70斤“黑硝”,后杜某某联系被告人黄毅辉洽谈好购买100斤“黑硝”。同月10日,被告人黄毅辉在**镇**村**号对面杜某某家祖厝,贩卖100斤其事先向“阿建”购买的“黑硝”给杜某某。后杜某某将其中约70斤“黑硝”送到谢某某经营的**镇**村**小学附近一铁皮屋处,谢某某遂打电话让林某某自行前往该地点取货。当晚20时许,林某某携带上述“黑硝”到晋江市**镇**村**附近一空地,将其贩卖给“阿福”时被民警查获,并扣押上述“黑硝”共计67.31斤及导火线14捆。经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扣押的“黑硝”主要成分均为硝酸钾、硫磺和碳粉状物质等的混合物,属于黑火药类爆炸危险品。

2017年6月27日,被告人黄毅辉骑摩托车摔伤后被送医院治疗。当日,晋江市公安机关经线索摸排,在泉州市180医院急诊室抓获正在就诊的网上在逃被告人黄毅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的“黑硝”等物品;

2.书证:破案经过、被告人人口信息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谢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毅辉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6.辨认笔录:证人辨认被告人的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毅辉非法买卖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毅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友添

检察员:许新报

检察员:郭鸿森

2018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毅辉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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