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诉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黄毛女,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2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台山市**镇**村**号。2006年5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6月13日刑满释放;2011年9月22日因犯绑架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同年12月21日被暂予监外执行。2015年9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前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余刑一年八个月零六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8年8月13日刑满释放。 2019年10月10日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同日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0月22日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毛女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18时许,吴某某在江门市蓬江区通过手机联系被告人黄毛女购买毒品海洛因,并约定以700元成交。当日21时许,被告人黄毛女在台山市**镇**中心所附近将2小包毒品,分别净重0.17克、1.52克交给吴某某,吴某某将现金人民币400元交给被告人黄毛女,并准备通过微信转账将剩余的300元转账给黄毛女时被抓获,公安人员从被告人黄毛女身上查获毒品1小包,净重为29.95克。经鉴定,上述毒品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随后,公安人员对被告人黄毛女住处台山市**镇**街**号**房进行搜查,在房内台面上搜出毒品3小包,分别净重为28.89克、13.90克、14.98克,经鉴定,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在房门后搜查出疑似毒品1小包,净重为9.94克,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封存笔录、解封笔录、称重笔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毛女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及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毛女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一次,共重89.41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毛女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毛女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是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冯洁媚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毛女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扣押的毒品、手机等,现存放于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请依法判处;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案卷二册、光盘五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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