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黄水强,男,1966年**月**日出生,湖南武冈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3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乡**村**组**号。因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09年5月12日、2016年5月20日、2018年7月24日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9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经武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水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下午,被告人黄水强身穿浅绿色军装到武冈市**商业街向周边居民打探附近是否有当兵的人或者有坐牢的人,有人告诉黄水强附近村民易某甲正在坐牢。后黄水强找到易某甲的父亲易某乙,假称自己是易某甲的朋友,提出到易某乙家中去。易某乙将黄水强带回家中后,黄水强称自己和易某甲一起坐牢,自己是托关系提前释放出来的,易某乙提出是否可以花钱想办法让易某甲提前释放,黄水强称要找领导商量,并要易某乙准备三、四千元钱,易某乙信以为真,从家中拿4000元钱给了黄水强,黄水强拿到钱后立即离开,后黄水强将骗来的钱用于赌博挥霍。
2020年8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黄水强身穿浅绿色军装到武冈市**路向周边居民打探附近是否有当兵或坐牢的人,有人告诉黄水强附近居民姜某甲的儿子姜某乙在坐牢,并告诉黄水强姜某甲家中位置。随后被告人黄水强来到姜某甲家,先与姜某甲拉家常套近乎,得知姜某甲儿子姜某乙在坐牢,现正在上诉的基本情况后,被告人黄水强假称可以帮忙找关系在上诉时给姜某乙减轻处罚,姜某甲信以为真,从家中拿出13000元钱给黄水强,黄水强拿到钱立即离开,同日黄水强将12000元钱存入自己的卡号为6236682960005******的建设银行的银行卡里。后黄水强将骗来的钱财用于赌博挥霍。
被告人黄水强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视频分析报告等书证;被害人姜某甲、易某乙的陈述;被告人黄水强的供述和辩解;监控视频光盘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水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水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水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黄水强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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