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黄永儒,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镇**村海滨**号,现住原籍。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23日被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公安分局抓获归案,2019年10月25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永儒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21日至3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永儒与谢某某(已判决)、邓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组成电信诈骗集团,自2018年3月份以来,收集邢某甲、黄某甲、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等人的银行卡后,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拨打电话,谎称被害人的亲属、朋友实施电信诈骗。2018年3月28、29日,诈骗被害人郑某某4万元。2018年5月10日,诈骗被害人林某某8000元。2018年5月16日,诈骗被害人黄某乙1万元。
2018年5月18日,谢某某在东方市被公安民警抓获,从谢某某身上扣押了四张银行卡加上其丢弃的一张银行卡,均系实施电信诈骗所用。经统计,黄永儒、谢某某诈骗集团用该五张银行卡共诈骗他人人民币114500元。
2019年10月23日20时许,黄永儒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四张;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
3.证人邢某甲、邢某乙、黄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林某某、黄某乙、郑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黄永儒及同案犯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银行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永儒伙同他人组成电信诈骗集团实施电信诈骗,共诈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14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京伟
检察官助理:丁文娟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永儒现羁押于陵水县看守所。
2.侦查卷6册,检察卷1册、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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