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二部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黄永强,绰号黄大炮,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2198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街道**街**号,现住地:彭州市**街道**栋**单元**号。2015年7月22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永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2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 2020年10月2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黄永强在彭州市**街道**栋**单元**号内,以人民币200元价格将一包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蔡某某,后二人被现场挡获,民警从黄永强处查获蓝色HONOR手机一部,从蔡某某处查获净重0.10克甲基苯丙胺一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搜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永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永强违反毒品管制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10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永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永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彭创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黄永强现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六张,提讯证、换押证各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涉案财物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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