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黄永新,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65********,汉族,文盲,无业,住启东市**镇**村**组**室。被告人黄永新曾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16年3月2日、2017年7月17日、2018年10月19日、2019年11月12日被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20年2月1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黄永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永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永新于2020年6月至7月期间,先后至启东市**镇**村、**村、**镇**村等地,盗窃作案5起,窃得真丝上衣1件、女式衬衫1件、女式连衫裙2条、睡衣1套。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黄永新于2020年6月某日下午,至启东市**镇**村**组**号高某某宅前,窃得真丝上衣1件。
2.被告人黄永新于2020年7月19日8时许,至启东市**镇**村**组**号顾某某宅前,窃得女式衬衫1件。
3.被告人黄永新于2020年7月22日下午,至本市**镇**村**组**号王某某宅前,窃得女式连衫裙1条。
4.当日稍后,被告人黄永新又至本市**镇**村**组**号沈某某宅前,窃得睡衣1套。
5.被告人黄永新于2020年7月22日15时许,至本市**镇**村**组**号朱某某宅前,窃得女式连衫裙1条。
被告人黄永新于2020年7月22日在其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上述赃物均已被查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被告人黄永新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高某某、顾某某、沈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黄永新的供述与辩解;
4.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5.被害人朱某某提供的视频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永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永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永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永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永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昕炘
检察官助理:何杰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永新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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