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伍桂芝,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4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街道**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3月20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黄永森,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4196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街道**村**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26日被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9月15日刑满释放。
上述两名被告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桂芝、黄永森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伍桂芝的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伍桂芝多次向吸毒人员欧阳某某(行政处罚)贩卖海洛因(俗称白粉),数量达4.06克。
1.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伍桂芝收到吸毒人员欧阳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其的1800元后,向他人购得0.4克的海洛因,随后来到惠州市惠城区**酒店门口将购得的毒品海洛因交给欧阳某某。
2.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伍桂芝收到欧阳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其的1500元后,向他人购得0.2克的毒品海洛因,随后来到惠州市惠城区**酒店门口将购得的毒品海洛因交给欧阳某某。
3.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伍桂芝收到欧阳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其的两笔(分别为1500元、1000元)共2500元后,向他人购得0.5克的毒品海洛因,随后来到惠州市惠城区**酒店门口将购得的毒品海洛因交给欧阳某某。
4.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伍桂芝收到欧阳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其的两笔(分别1400元、1000元)共2400元后,向他人购得0.1克的毒品海洛因,随后来到惠州市惠城区**酒店门口将购得的毒品海洛因交给欧阳某某。
5.2019年11月6日,欧阳某某再次找到被告人伍桂芝帮忙购买毒品海洛因,并通过微信向伍桂芝转账1500元,伍桂芝向他人购得海洛因后,在惠州市惠城区**酒店门口将约1克海洛因交给欧某某。
2019年11月7日,公安人员在惠州市仲恺高新区**街**巷**号**房抓获吸毒人员欧阳某某,并在其屋内搜出三支针筒注射器,随后在其身上搜出一小包海洛因(经称量净重0.03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2019年11月8日16时许,当被告人伍桂芝从被告人黄永森家中购得毒品回到惠城区**大道**街**号**市场二楼楼梯间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其身上携带的一个褐色斜挎包内搜出两小包海洛因(经称量共净重1.86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六小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经称量共净重4.52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被告人黄永森贩卖毒品的事实:
2019年11月8日9时许,被告人伍桂芝电话联系被告人黄永森购买甲基苯丙胺及海洛因,并约好在惠州市龙门县交易毒品。随后,被告人伍桂芝从惠州市惠城区去到惠州市龙门县**街道,黄永森将伍桂芝接至其位于龙门县**街道**管理区**村**号的家中,从房间拿出一个蓝白色圆罐,并从圆罐中拿了六小包冰毒、两小包海洛因贩卖给伍桂芝,伍桂芝支付了5000元现金给黄永森。
2019年11月8日22时许,公安人员在被告人伍桂芝的配合下,在惠州市龙门县**街道**管理区**村**号抓获被告黄永森,并在其房间衣柜内搜出三小包海洛因(经称量共净重1.96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两小包甲基苯丙胺(经称量共净重9.1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以及电子称一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桂芝无视国法,多次向他人贩卖海洛因,数量达4.0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永森无视国法,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海洛因共17.4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桂芝、黄永森曾经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累犯。被告人伍桂芝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之情节,属立功。被告人伍桂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惠婷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伍桂芝、黄永森现被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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