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黄永琴,绰号:某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91985********,壮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崇左市江州区**镇**村**屯**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7日被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绰号:某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4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家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健,绰号:某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4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家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路**区**栋**单元**室。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12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2月27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海龙,绰号:阿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桂平市**镇**村**屯**号,暂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路**园**栋**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7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8月6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5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6月22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永琴、曾某某、廖健、杨海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杨海龙贩卖毒品的事实。
(1)2020年5月8日23时许,购毒人员黄某某联系被告人杨海龙购买毒品,双方约定在柳州市柳南区**路**园地下停车场门口处进行交易。杨海龙遂又联系被告人黄永琴购买了200元的冰毒,将其中约一半分装到一个透明塑料袋内,以150元的价格贩卖给黄某某。该毒品已被黄某某与其朋友韦某某吸食完毕。
(2)2020年5月10日下午,被告人杨海龙在柳州市柳南区**路**小学门前,向被告人黄永琴购买了一袋冰毒。杨海龙购得冰毒后,从中刮出部分进行吸食,并将剩余部分分装成两小袋。同日23时许,被告人杨海龙在柳州市柳南区**路**园,欲以150元的价格将从黄永琴处购得的一袋冰毒贩卖给购毒人员韦某某。公安人员在杨海龙准备与韦某某进行交易时,将杨海龙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两小袋疑似毒品。其中一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24克,另一袋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被告人黄永琴贩卖毒品给廖某某;被告人黄永琴、曾某某贩卖毒品给廖健、罗某某和廖某某;被告人黄永琴、曾某某、廖健贩卖毒品给廖某某的事实。
(1)2020年5月9日19时许,黄永琴在柳州市柳南区**小区“**”门面处,以200元的价格将一袋冰毒贩卖给购毒人员廖某某。交易完成后,该毒品被廖某某与其朋友吴某某、张某某吸食完毕。
(2)2020年5月11日0时许,购毒人员罗某某以100元的价格向廖健购买冰毒,由于廖健当时没有冰毒,便联系黄永琴向其购买。黄永琴指示廖健前往位于柳州市柳南区**村**号的被告人曾某某的住处去取毒品。
同时,购毒人员廖某某也联系黄永琴购买200元的冰毒。黄永琴让廖健从曾某某住处取得毒品后,帮忙送一袋冰毒到位于柳州市柳南区**小区“**”门面给廖某某。
被告人廖健与罗某某一起到曾某某处取得毒品之后,二人来到廖某某所在的门面,欲将毒品交给廖某某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廖健在公安人员实施抓捕的过程中,将随身携带的两袋毒品丢弃,其中一袋被公安人员找回。经鉴定,该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38克。
三、被告人黄永琴、曾某某贩卖毒品给陈某某的事实。
2020年5月19日14时许,购毒人员陈某某联系被告人曾某某购买200元的冰毒,曾某某在收到陈某某的毒资之后将钱转给了黄永琴,并从黄永琴处获得了一袋毒品,后在柳州市柳南区**小区路边将该毒品交给了陈某某。经鉴定,该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32克。
同日16时许,陈某某再次联系曾某某购买150元的冰毒。曾某某在收到陈某某的毒资之后再次将钱转给了黄永琴,并从黄永琴处获得了一袋毒品,后在柳州市柳南区**小区农业银行门口等待交易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该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22克。
2020年6月1日22时许,公安人员在柳州市柳北区**路**巷的路边将被告人黄永琴抓获,并从其位于柳北区**路**巷的出租屋内搜出六袋共计净重2.03克的毒品冰毒。经鉴定,查获的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健、曾某某、杨海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永琴、曾某某、廖健、杨海龙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永琴、曾某某、廖健是共同犯罪,其中黄永琴、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廖健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黄永琴、曾某某应当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对廖健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黄永琴、廖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健、杨海龙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永琴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至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海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廖健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郁 凡
检察官助理:刘艳芳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永琴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曾某某、廖健、杨海龙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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