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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永生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黄永生,男,1983年** 月** 日出生,身份号码44182719830 ****** ,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住清远市** 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楼**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8月12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永生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期限一次(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凌晨时分,被告人黄永生为了教训被害人谷** ,从清远市** 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楼** ,窜入到隔壁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新庄村委会新联村裕丰打包厂对面一废品店内,持铁管殴打被害人谷** ,致被害人谷** 当场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铁管、鞋子等物证;

2、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入所体检表、通话记录等书证;

3、李** 、刘** 、胡** 和陈** 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黄永生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审讯视频、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永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振鹏

2020年33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7册,光盘31张。

    3.被害人谷**儿子提交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附在诉讼文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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