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黄永祥,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31983********,汉族,小学,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人,住连平县**镇**村**号,因涉本案于2019年12月13日被连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连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永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6日凌晨,被告人黄永祥到连平县忠信镇径口新村3号盛都酒店后面,将被害人黄某甲的女装豪爵摩托车盗走。经认定,该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6132元。
2. 2019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黄永祥到连平县忠信镇光明街19号一楼停车间,将被害人曾某甲的豪爵女装摩托车盗走。案发后,该被盗摩托车被起回归还。经认定,该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40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2.书证:摩托车发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手机号码开户人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
3.证人黄某乙、张某某、曾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黄某甲、曾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黄永祥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8.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监控录像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永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16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永祥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世林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永祥现羁押于连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4.随案移送涉案款物情况(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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