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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永红诈骗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19〕535号

被告人黄永红,女,1978****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41978********,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花园******室。被告人黄永红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61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永红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黄永红通过注册不实际经营的苏州奇亿红服饰品有限公司及个体工商户苏州高新区云珍副食品店,虚构劳动关系,先后将17名不符合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孕妇挂靠至上述个体工商户、公司,缴纳社保,开具生育保险联系单,骗取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职工生育津贴总计人民币40万余元。

归案后,被告人黄永红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并退还了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孕妇生育社保待遇明细及银行交易明细等;

2.证人谢某某、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黄永红的供述和辩解;

5.专项审计报告;

6.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永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黄永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方鹏

2019年10月31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黄永红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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