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黄永胜,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6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云南省永善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家住宾川县**镇**村委**村**号。因犯盗窃罪2005年被澄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犯盗窃罪2011年被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犯盗窃罪2012年被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8个月。因犯盗窃罪2016年被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被宾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本案,2020年4月22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5月29日被大理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章光柱,云南欣晨光(大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助理:杨伊,云南欣晨光(大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永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3日8时50分许,被告人黄永胜进入大理市凤仪镇凤鸣村委会北街16号李某某的租房内,盗窃了李某某的一部价值1200元的OPPOK3手机。
2.2020年3月2日10时许,被告人黄永胜进入大理市下关镇玉龙村委会3组75号207号庞某某的租房内,盗窃了庞某某的一部价值1700元的魅族16S手机。
3.2020年3月3日12时许,被告人黄永胜进入大理市凤仪镇凤鸣村委会北街1新区6号边某某的卧室内,盗窃了边某某的价值共计2750元的华为nova5pro手机一部、vivoY75手机一部、OPPOR9splus手机一部。
4.2020年3月16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黄永胜进入大理市下关镇吉星巷27号杨某某的租房内,盗窃了杨某某的一部价值400元的vivoY67手机。
5.2020年3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黄永胜进入大理市下关滇纺桥头周某某的租房内,盗窃了周某某的价值共计3800元的华为P30手机一部、苹果ipad2平板电脑一台。
6.2020年3月21日8时许,被告人黄永胜进入大理市凤仪镇凤南路回味坊小吃店内,盗窃了张某某的内装一部价值700元的华为荣耀10青春版手机、900元现金和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的皮包一个,被盗物品总价值1600元。
7.2020年4月16日8时30分许,被告人黄永胜进入大理经济开发区满江村133号杨某某的租房内,盗窃了杨某某的一部价值500元的玫瑰金色vivoY85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户口证明、前科材料、释放证明、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被害人的报案及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永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价值共计11950元的财物,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永胜因犯盗窃罪2017年被宾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刑满释放后不到五年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贤
检察官助理:刘汝娟
2020年8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永胜现被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光盘16张。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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