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Z1252号
被告人黄永豪,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51994********,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大街**巷**号**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我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永豪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初(正逢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害人黄某某所在的“广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需要采购一批一次性口罩,找到冯某某(介绍人)帮忙想办法解决,冯某某从其朋友圈中得知其初中同学黄永豪曾在朋友圈中发布出售口罩的信息,遂将黄永豪介绍并推荐给被害人黄某某互相通过微信聊天联系。2020年02月08日,被害人黄某某与被告人黄永豪取得联系,被告人黄永豪向被害人声称其有相关型号的口罩现货,每个口罩的出售价格为2.7元至3元人民币不等,共计7万多个口罩的总货款共值23.75万元人民币。2020年02月09日至10日间,被害人黄某某通过“微信”账户和网上银行多次转账、支付用于购买口罩的货款共计23.75万元人民币至被告人黄永豪的“微信”账户以及黄永豪在“招商银行广州分行滨江东支行”开设的账户(户号:62148302********)内。之后,被告人黄永豪并没有将其收到的货款用于支付购买相关口罩的费用,而是将收取的资金用于自己日常挥霍和辩解称其将部分资金用于其妻子的治病费用。后来,在被害人黄某某及介绍人冯某某的追索交货之下,2020年02月12日,被告人黄永豪谎称其运输来穗的相关口罩被珠海市公安机关查扣,但无法提供货物被查扣的凭证,被害人黄某某遂提出要求退还全部货款。2020年03月15日,被告人黄永豪将被害人黄某某的手机号码及微信均“拉黑”且下落不明。被告人黄永豪被民警抓获归案之前,现已退还部分赃款共计12. 05万元人民币。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黄永豪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书证、物证;
2.证人邝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永豪的供述与辩解;
5.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永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永豪无视国家法律,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永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永豪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焱林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永豪现被羁押在广州市天河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本院《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 已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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