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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汝锋贩卖毒品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1014号

被告人黄汝锋,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6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号。2018年9月19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9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6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汝锋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黄汝锋通过与刘某某微信联系后,在本市白云区人和街夏茅机场路2681号门口,向刘某某贩卖毒品1小包,被伏击的公安人员当场人赃并获。经鉴定,缴获的上述毒品1小包净重0.16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毒品照片、扣押清单等书证、物证;

2. 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黄汝锋的供述及辩解;

4. 鉴定意见;

5.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汝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汝锋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冬艳

                                   2020年9月7日

附:

1. 被告人黄汝锋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 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五张 

3. 缴获的毒品海洛因0.16克,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4. 缴获的作案工具电话1台,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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