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黄江峰,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6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乡**村**组**号,现住崇义县**乡**街,无业人员。曾因犯诈骗罪,于2007年12月17日被崇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崇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害人龚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5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崇义县**镇**路**号。
本案由崇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江峰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1日至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黄江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被害人龚某某以合伙做钨砂运输生意为由,在没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通过虚构采矿许可证及购买设备、交纳罚款、发放工资、打点关系等事实,骗取被害人龚某某14.2516万元。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黄江峰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目前已退还被害人龚某某0.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刑事裁定书、“采矿许可证”、转账记录单、罚款通知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支付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江峰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6.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出具的微信查询记录电子数据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江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江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14.251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江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主要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曾因诈骗犯罪被判处刑罚,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江峰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作案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依法处理,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瑞正
检察官助理 卢 韵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江峰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有关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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