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87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99********,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街**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昆明市五华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14日已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5日14时19分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在昆明市官渡区*******号的“****便利店”,以支付宝扫码兑换现金为由,使用伪造的付款截图,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元,携赃潜逃,赃款挥霍。
2、2020年7月17日22时55分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在昆明市石林县**镇财富中心一楼的“***便利店”,以微信扫码兑换现金为由,使用伪造的付款截图,骗取被害人佟某某现金人民币800元,携赃潜逃,赃款挥霍。
3、2020年7月18日12时37分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在昆明市石林县**镇客运站门口的“***超市”,以微信扫码兑换现金为由,使用伪造的付款截图,骗取被害人茹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元,携赃潜逃,赃款挥霍。
4、2020年7月20日16时45分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在昆明市五华区**路**号的“**超市”,以支付宝扫码兑换现金为由,使用伪造的付款截图,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元,携赃潜逃,赃款挥霍。
5、2020年7月22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在昆明市五华区**组**村**号的“**烟酒”,以微信扫码兑换现金为由,使用伪造的付款截图,骗取被害人汪某某现金人民币700元,逃离至昆明市五华区春城慧谷小区附近时被民警抓获,当场缴获赃款700元(已发还被害人汪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现金人民币700元;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65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云峰
检察官助理:贺承宇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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