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酉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黄河,外号阿佑,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21988********,土家族,中专文化,重庆时驷驱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镇**村**组**号,住重庆市酉阳县**路居民楼。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2月22日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15日被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3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酉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2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酉阳县**乡**村**组**号,住重庆市酉阳县**街道**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酉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2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重庆市酉阳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后,因张某某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对其决定逮捕,同年5月11日酉阳县公安局将其抓获归案,在入所体检时发现张某某患有肺结核疾病(处于高传染阶段),酉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15日对其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本案由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河、何某某、张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21日,被告人黄河与被害人董某某因赌场利益问题而在电话里发生口角,随后黄河直接或指使他人邀约何某某、张某某等人准备好砍刀及钢管并在酉阳县城南顺风宾馆集合。当日晚上9时许,黄河、何某某、张某某等共计11人分别乘坐两辆轿车带着砍刀、钢管在酉阳县城南“九和大酒店”旁遇到董某某,黄河、何某某、张某某等人持砍刀、钢管追砍(打)董某某,董某某在逃跑过程中摔倒在地并被黄河、何某某、张某某等人拳打脚踢,造成董某某左手手臂、膝盖受伤。
另查明,被告人黄河在该案作为行政案件处理时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何某某系公安民警至“时驷驱抵押贷款公司”传唤归案;被告人张某某系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黄河、何某某、张某某的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证实了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黄河、何某某、张某某作案时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黄河系累犯等。
2.证人彭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黄河、何某某、张某某等人持械在酉阳县城南九和大酒店旁与董某某互殴的事实。
3.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证实其与黄河因茶馆服务问题在电话里发生口角,后黄河邀约多人在酉阳县城南九和大酒店外面将其左手臂打伤的事实经过。
4.被告人黄河、何某某、张某某及同案关系人石某某、熊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黄河、何某某、张某某持械与董某某持械在城南九和大酒店旁互殴,黄河等人追砍(打)董某某致其在逃跑过程中摔倒在地并对其进行踢踹的经过。
5.辨认笔录,被害人董某某、证人陈某某均辨认出黄河是打伤董某某的人。
6.视听资料,证实公安机关讯问过程合法,所取笔录真实有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河、何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河、何某某、张某某目无法纪,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黄河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何某某、张某某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减轻处罚。黄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何某某、张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黄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黄河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聚众斗殴,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白贤相
检察官助理:陈勇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河、何某某现羁押于酉阳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本案卷材料6册。
3.光盘2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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