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黄河,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85********,汉族,初中文化,**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现住长沙市望城区滨水铭城栋2单元(户籍地为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2005年1月31日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河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黄河添加了被害人王某甲的微信。2019年5月4日,被告人黄河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王某甲向其谎称被害人王某甲经营的公司内有员工侵吞公司资金,并且虚构有员工举报被害人王某乙,公安机关正在准备对其进行调查,并谎称有所谓的举报材料可以给被害人王某甲,可以帮被害人王某甲摆平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钱财。被害人王某甲因此在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海天大酒店的茶楼内通过手机银行先后三次转账共计人民币70000元给被告人黄河。
2019年5月2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黄河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黄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贺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黄河的供述;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系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河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小丹
2020年1月19日
附:
1_、被告人黄河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案卷材料二册;
光盘二张;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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