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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油镇盗窃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黄油镇,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811986********,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永安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10日被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4日被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8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油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26日,被告人黄油镇到福清市**街道**村路**号**楼的出租房,乘被害人陈某乙睡着之机,盗走被害人陈某乙所有的VIVOZ1手机一部,后将该机以人民币200元价格贩卖给位于福清市**广场附近经营手机维修店的陈某甲(另案处理)。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80元。

2.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黄油镇到福清市**镇**村**号**有限公司宿舍,乘被害人魏某某睡着之机,盗走被害人魏某某所有的苹果8PLUS手机一部。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610元。

3.2019年6月3日,被告人黄油镇到福清市**镇**村**号**宿舍,乘被害人林某甲睡着之机,盗走被害人林某甲所有的VIVOY81S手机一部,后因手机卡顿丢弃。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900元。

4.2019年6月3日,被告人黄油镇到福清市**镇**村**号**楼出租房,乘被害人孙某某睡着之机,盗走被害人孙某某所有的OPPOA5手机一部,后将该机以人民币400元价格贩卖给陈某甲。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48元。

5.2019年6月6日,被告人黄油镇到福清市**镇**号**有限公司员工宿舍楼,乘居住在宿舍411室被害人林某乙、412室和利某某、602室王某某睡着之机,分别盗走林某乙所有的VIVOX20PLUS手机一部和苹果6PLUS手机一部、和利某某所有的苹果6S手机一部和现金人民币530元、王某某所有的VIVOY66I手机一部(无法估价)和现金人民币280元。后将VIVOX20PLUS手机、VIVOY66I手机分别以人民币800元、200元价格贩卖给陈某甲。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VIVOX20PLUS手机、苹果6PLUS手机、苹果6S手机鉴定价值分别是人民币1692元、1088元、1656元。

2019年7月5日,福清市公安局民警从陈某甲处扣押到上述被盗的VIVOZ1等四部手机,后发还给被害人。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黄油镇在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门口被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VIVOZ1手机、OPPOA5手机、VIVOY66I手机、VIVOX20 PLUS手机各一部;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vivo手机包装盒铭牌、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陈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某乙、魏某某、张某某、林某甲、孙某某、王某某、和利某某、林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油镇的供述;

6.鉴定意见:被盗物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油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年内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58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油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油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油镇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黄油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炜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油镇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16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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