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波诈骗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诉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黄波,男, 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11990********,汉族,中专文化,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街**号(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监视居住,3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波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至14日期间,被告人黄波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广告,虚构有口罩出售的事实,骗取余某某、代某某、杨某某等人民币343410元。得款后,被告人黄波将诈骗款用于自己消费以及网络赌博。其间,因担心被害人报警,黄波向部分被害人退还了部分赃款,截止黄波投案自首为止,尚有214910元未退还。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3日至同月8日,被告人黄波虚构自己有口罩出售的事实,骗取赵某甲人民币79000元,后黄波因担心赵某甲报警,退给赵某甲人民币61000元。

2.2020年2月3日,被告人黄波虚构自己有口罩出售的事实,骗取柏某某人民币1250元。

3.2020年2月3日至同月11日期间,被告人黄波虚构自己有口罩出售的事实,骗取刘某某人民币89760元,后黄某某因担心刘某某报警,退给刘某某27000元。

4.2020年2月5日至同月9日,被告人黄波虚构自己有口罩出售的事实,骗取唐某某人民币50000元,后黄波因担心唐某某报警,退给唐某某30000元。

5.2020年2月9日,被告人黄波虚构自己有口罩出售的事实,骗取代某某人民币25000元,后黄波因担心代某某报警,退给代某某9000元。

6.2020年2月9日,被告人黄波虚构自己有口罩出售的事实,骗取余某某人民币48000元。

7.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黄波虚构自己有口罩出售的事实,骗取赵某乙人民币20000元。

8.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黄波虚构自己有口罩出售的事实,骗取龚某某人民币6000元。

9.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黄波虚构自己有口罩出售的事实,骗取艾某某人民币18000元。

10.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黄波虚构自己有口罩出售的事实,骗取杨某某人民币5000元,后黄波因担心杨某某报警,退给杨某某1500元。

11.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黄波虚构自己有口罩出售的事实,骗取罗某某人民币1400元。

被告人黄波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转帐记录、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倪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余某某、刘某某、代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黄波的供述与辩解;5.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波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波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志龙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波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