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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泰涛抢夺案)_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黄泰涛,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户籍地阳新县**村**组,住阳新县**镇**村。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7月26日被阳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19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阳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泰涛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泰涛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黄泰涛在**镇“**金店”内以购买金饰为由,让营业员拿出三款金手镯比对,后趁营业员不备,抢走三个萃华牌足金金手镯后逃跑,营业员赶紧前去追赶,但仍被黄泰涛逃脱。经阳新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抢走的金手镯价值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48150元。

2020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黄泰涛到阳新县城区数家超市、副食店,以购买香烟为名,多次抢夺香烟,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28日,黄泰涛在**镇“**”旁成某某的副食店,趁成某某不备,抢走六包黄鹤楼牌“1916”香烟和 “软珍”香烟,成某某立即追赶,仍被黄泰涛逃脱。

2.2020年6月2日,黄泰涛在**镇**副食假装购买零食和香烟,趁蒋某某不备,抢走两条黄鹤楼牌 “软珍”香烟,蒋某某立即追赶,仍被黄泰涛逃脱。

3.2020年6月上旬,黄泰涛在**镇**街的“**超市”副食店,趁钟某某不备,抢走三包黄鹤楼牌 “软珍”香烟,钟某某立即追赶,仍被黄泰涛逃脱。

4.2020年6 月19日,黄泰涛在**中学对面的副食店,趁柯某甲不备,抢走两包黄鹤楼牌 “软珍”香烟,柯某甲立即追赶,仍被黄泰涛逃脱。

5.2020年6 月24日下午,黄泰涛在**镇**经贸旁的“**”副食店,趁刘某某不备,抢走三包黄鹤楼牌 “软珍”香烟,刘某某立即追赶,仍被黄泰涛逃脱。

6.2020年6月26日黄泰涛在**镇**广场旁的副食店,趁柯某乙不备,抢走四包黄鹤楼牌“软珍”香烟,柯某乙立即追赶,仍被黄涛涛逃脱。

经阳新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告人黄泰涛六次抢夺香烟的总价值为2150元。

案发后,阳新县公安局从被告人黄泰涛身上查获并扣押犯罪所得150元,已发还被害人柯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报案材料、现场照片、发还清单、情况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记录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和罗某某的证言;2.被害人许某某、柯某乙、成某某、柯某甲、蒋某某、刘某某和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泰涛的供述和辩解;5. 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监控视频、指认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泰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泰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泰涛在原判处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泰涛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盈盈

检察官助理  石政大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泰涛现羁押于阳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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