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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津家盗窃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罗县检刑诉〔2021〕71号

被告人黄津家,男,198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21983********,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委**村**队**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1月1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3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津家盗窃案,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被告人黄津家驾驶摩托车窜到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寻找作案目标,窥测到被害人刘某某家中无人之机,黄津家见二楼无防盗网,沿户外水管攀爬上到二楼阳台,后潜入屋内窃取被害人刘某某家中的现金2400多元人民币,得手后从二楼阳台沿黄津家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

2020年9月29日,被告人黄津家驾驶摩托车窜到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号,窥测到被害人蓝某某家中无人之机,黄津家见二楼无防盗网,沿户外水管攀爬上二楼,后潜入屋内窃取被害人蓝某某家中现金4600多元人民币,得手后,黄津家沿二楼户外水管爬下来,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

2020年9月30日,被告人黄津家驾驶摩托车窜到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窥测到被害人谭某某家中无人和二楼拖拉门未上锁之机,黄津家沿着围墙踩着铁皮爬上二楼,潜入屋内窃取被害人谭某某家中的现金8000多元人民币,得手后黄津家原路返回并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破案后,以上赃款均未追缴回。2020年11月10日,博罗县公安局通过便衣伏击方式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镇**村委**村**队**号黄津家家中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现场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被告人黄津家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陈冰

                              检察官助理 岳璟

                              2021年1月27日

                                  

1.被告人黄津家现羁押在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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