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465号
被告人黄浩浩,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3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镇**村**村**号。2013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两千元,2015年5月31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浩浩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浩浩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黄浩浩至本区**镇**路**弄**号**室内,分别于**房间被害人崔某某的储蓄罐中窃得人民币1000余元、**房间被害人殷某某的黑色拎包中窃得人民币1900余元。经报案,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民警现场勘验,将涉案储蓄罐内纸巾送检。2019年10月23日经鉴定,不能排除标记为“送检的纸巾表面可疑斑迹擦取物”中的生物性物质为被告人黄浩浩所留。
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黄浩浩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始未作供述,后于审查起诉阶段对上述事实作了供述。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崔某某、殷某某的陈述,证实于上述时间、地点被窃的事实经过。
2、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平面示意图、照片,证实现场位于**镇**路**弄**号**室**镇**路**弄**号**室**房间,经公安民警勘查,现场门锁未见明显异常,房内猪形储蓄罐底部碎裂,内有一堆白色纸巾。门把、纸巾上可疑斑迹等分别提取送检。
3、鉴定意见书,证实不能排除标记为“送检的纸巾表面可疑斑迹擦取物”中的生物性物质为被告人黄浩浩所留。
4、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黄浩浩的身份信息情况,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其前科及刑罚执行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黄浩浩的到案经过。
6、被告人黄浩浩的供述,证实其对犯罪事实作了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浩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浩浩非法进入他人住宅,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浩浩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处有期徒刑之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浩浩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浩浩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成晓勇
2020年1月1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黄浩浩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3**/1901****)。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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