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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浩盗窃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一部刑诉〔2020〕Z182号

被告人黄浩,男,生于1993年**月**日,身份证号码: 5002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长寿区**。2015年7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2016 年7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20 年4月12日因涉嫌盗窃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浩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浩于2020年3月至4月期间,在长寿区金科世界城、长寿路等地,采取以上厕所为由、趁人不备等方式盗窃作案5次。盗窃罗某某、陈某某、王某某超市的各种品牌香烟149条,价值人民币33020元。其具体盗窃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初的一天下午,黄浩在长寿区**小区**栋**单元**罗某某开的**超市内,以上厕所为由,在超市内存放烟的房间盗窃云烟2条、芙蓉王牌香烟2条、黄鹤楼牌香烟1条、重庆牌香烟1条,后黄浩将盗窃的卷烟送给岳父李某甲。案发后李某甲退出香烟,经重庆市长寿区价格认证中心长价〔2020〕49号价格认定为人民币1390元。所盗香烟己发还物主。

2、2020年3月底的一天晚,黄浩在长寿区**小区陈某某**超市内,与陈某某吃烧烤过程中上厕所发现了陈某某存放的香烟,并趁陈某某未注意将超市的真龙牌香烟2条,天子(千里江山)2 条,黄天子(中支)2条,天子(珍品龙凤呈祥)2条,共计8条香烟盗走,放于驾驶来的渝A3****的车上。第二天,黄浩将盗窃来的香烟销赃给长寿区**路**号**超市老板王某某,获赃款2340元。所盗香烟经重庆市长寿区价格认证中心长价〔2020〕66号价格认定为人民币1820元。

3、2020年4月初的一天晚,黄浩陪其妻子李某乙在长寿区**路**号王某某开的**超市里打麻将,期间黄浩撬开**超市存放香烟的房间门,盗窃了香烟硬中华16条、云烟7条。第二天在重庆江北区观音桥销赃获款6800元。经重庆市长寿区价格认证中心长价〔2020〕65号价格认定为人民币8810元。

4、2020年4月6日晚,黄浩采取同样的手段在长寿区**路**号王某某开的**超市里盗走钻石(细支荷花)1条、天子17条、真龙8条、长白山3条、红塔山4条、冬虫夏草2条、贵烟2条、玉溪2条、龙凤呈祥3条,共计42条香烟,第二天在重庆江北区观音桥销赃获款6750元。经重庆市长寿区价格认证中心长价〔2020〕65号价格认定为人民币8950元。

5、2020年4月9日晚,黄浩采取同样的手段在长寿区**路**号王某某开的**超市里盗走南京、真龙、云烟、黄金叶、贵烟、龙凤呈祥、利群等品牌香烟一共七十条放于自已渝A3****车内。后送给岳父李某甲各种香烟13条,2020年4月11日黄浩在长寿区望江路91号附4号面馆吃饭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其车上搜查出所盗香烟57条予以扣押。经重庆市长寿区价格认证中心长价〔2020〕49号价格认定为人民币12050元。所盗香烟己发还物主。

案发后黄浩如实供述了盗窃的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拘留证、逮捕证、户籍信息、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罗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杜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黄浩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辨认笔录、监控视频截图、微信转帐截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他人不备之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黄浩曾因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又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全案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浩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龙明

检察官助理:李小林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浩现被羁押于长寿区看守所;

2.侦查卷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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