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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浩诈骗案)_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一刑诉〔2020〕Z100号 

  被告人黄浩,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5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简称保亭县),住海南省保亭县**镇**路**局宿舍,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保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保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浩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4月27日,黄浩在保亭县**广场**汽车租赁服务中心找叶某甲租赁一辆马自达牌CX-4汽车(车牌号:琼DM****,车架号:LFPM4APP4G1A4****),随后将该车借给蒋某某使用。4月30日,黄浩结识周某某和彭某某,并谎称其租赁的马自达牌CX-4汽车是其叔叔所有,欲出售给周某某,黄浩与周某某多次协商后,以人民币86000元买卖该车。2020年5月,周某某共支付人民币43000元给黄浩购买该马自达牌CX-4汽车,黄浩也伪造汽车买卖合同与周某某签订,并称该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存在问题无法办理过户,让周某某先将该车开回广西。过后,周某某催黄浩办理该车过户,黄浩却推拖不理。

二、2020年4月16日,黄浩在海口市**区**镇二手车交易市场结识廖某某,得知廖某某想购买二手奔驰车后,称其可以帮忙找车。5月9日,黄浩将在微信朋友圈中看到的二手奔驰车信息告诉廖某某,谎称该车以人民币135000元出售,并提议将廖某某自己的一辆本田牌XRV汽车卖掉置换二手奔驰,廖某某同意,并转账人民币25000元给黄浩当做购买二手奔驰车的定金。随后,黄浩联系周某某,将廖某某的本田牌XRV汽车以人民币80000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某,周某某先后分别支付40000元给廖某某和黄浩,黄浩收到人民币40000元后告诉廖某某该钱款可以抵销购买二手奔驰车的价款,并未支付给廖某某。2020年5月9日至6月4日期间,黄浩以各种理由向廖某某索要钱款共计人民币88890元,并声称该些钱款可以抵销购买二手奔驰车的价款。之后,黄浩便推拖不帮廖某某购买车辆,廖某某于2020年6月5日报案。

2020年6月30日,黄浩在三亚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机动车、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保亭**汽车租赁中心合同书、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李某某、叶某甲、叶某乙、尤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彭某某、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浩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7189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浩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朝东

检察官助理:王俊霖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保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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