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石检二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黄浩,曾用名黄洁,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1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石首市,住湖北省石首市**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石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石首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石首市看守所。
本案由石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浩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黄浩分三次向刘某某贩卖毒品共计冰毒1.8克和麻果10颗,具体情况如下:
2020年6月14日,吸毒人员刘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黄浩,想购买800元的毒品,两人约定在公安县藕池镇家和佳园小区门前进行毒品交易,黄浩贩卖给刘某某0.6克冰毒和两颗麻果,刘某某微信向其支付800元。
2020年6月22日,刘某某与黄浩联系购买500元钱的冰毒和麻果,两人约定好在石首市皇冠大酒店附近见面,并由刘某某支付160元路费。黄浩从公安县藕池镇到达石首市皇冠大酒店后与刘某某进行了交易,黄浩给刘某某0.5克冰毒和一颗麻果,刘某某微信向黄浩转账660元。
2020年7月15日,刘某某通过微信向黄浩转款1300元想购买毒品,当日由于黄浩手中没有毒品,便将1300元退还了刘某某,两人约定,等黄浩弄到毒品后再行交易。7月17日,刘某某想购买毒品,再次给黄浩微信转款900元作为预付款并约定等黄浩弄到毒品后再行交易。7月20日11时许,民警将吸毒人员刘某某抓获。当日18时许,黄浩与刘某某联系并约定在公安县藕池镇家和佳园交易。在刘某某的配合下,民警在公安县藕池镇家和佳园将正在进行交易的被告人黄浩当场抓获,从其身上搜出麻果7颗、冰毒0.74克。
被告人黄浩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冰毒与麻果等物证;2.身份户籍信息、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称量笔录、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微信转账截图、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书证;3.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证人刘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黄浩的供述和辩解;5.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荆)公(司)鉴(毒)字【2020】124号毒品检验报告;6.毒品称量照片、检测结果照片、尿检照片;7.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浩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德斌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石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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