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市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黄浪,男性,198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119880126****,户籍所在地**省**市**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5月9日被喀什市公安局逮捕。无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记录。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浪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8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份,被害人吾**在喀什市第一人民医院路边长运加油站给汽车加油时认识了黄浪。2018年8月底,学生开学之际吾**想要将自己的女儿转入喀什市第九小学就读,便将此想法告诉了黄浪,黄浪称可解决吾**女儿入学之事,但需30000元的办事费用。2018年8月30日,吾**在喀什市干疗前将30000元现金交给黄浪。黄浪收钱后向“**公司”副总艾*询问关于吾**女儿入学之事,艾*直接回复无法办理入学,黄浪知情后并未给吾**退款,并将吾**用于办事30000元挥霍一空。2020年1月黄浪退还吾**1000元。
2、2019年9月,被害人普**想要把自己在粮食局家属院的房子卖掉,所以需要把自己的户口迁出,但因自己的儿子依**出境未归,自己的户口无法迁动。普**找好友艾*帮自己想办法,艾*称可以找一名叫黄浪的男性帮忙,普**便找黄浪帮忙。黄浪知道普**的情况和需求后找朋友张**打听迁户口之事,张**表示自己无能力办理该事。黄浪知情后因自身需要用钱便以可以办理、给领导送钱为由多次骗取普**共计71000元人民币,将所骗钱款挥霍一空。
3、2018年1月,黄浪经韩*介绍认识被害人盛**,后两人确认男女朋友关系。交往后盛**与黄浪失去联系,2019年5月2日,黄浪主动添加盛**微信,并称自己因官司在身遂与盛**失去联系。添加盛**微信后,黄浪以给盛**留有一套房产、卖矿的钱全数交给盛等理由获取盛**的信任后,黄浪以做生意失败生意伙伴追债、自己打官司要钱、自己卖矿要用钱等理由多次对盛**实施诈骗,共计金额219200元,将所骗钱款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浪虚构事实,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浪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浪六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国强
检察官助理:刘璇
(院印)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喀什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起诉书副本8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讯问笔录1份,起诉书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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