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1〕253号
被告人黄海中,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30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8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1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海中涉嫌放火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1时许,被告人黄海中在本市白云区**街**巷**号**房间因琐事与黄某甲发生口角后,用打火机将房间内棉被等物点燃,造成房间内棉被、墙面、天花等处大面积过火。案发后,被告人黄海中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罪行。事后,黄某甲对被告人黄海中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燃烧的棉被等物证;
2.到案经过、报警记录等书证;
3.证人黄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黄海中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海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海中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海中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黄海中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黄海中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黄海中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文杰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海中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及光盘资料2张
3.本案与值班律师协商,签署《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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