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海嘉,绰号“黑鬼”,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3日被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8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建平,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现住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镇**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22日被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0日被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5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海嘉、陈建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4日至2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4日凌晨,被告人陈建平、黄海嘉在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辰门兜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偷走被害人施某某一辆无牌黑红色摩托车,尔后供自己使用。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7680元。
2、2019年10月6日凌晨,被告人陈建平、黄海嘉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孝义小区,偷走被害人陈某甲一部黑色绿源牌电动车,尔后以600元的价格卖给一工友(另案处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1796元。
3、2019年10月9日凌晨,被告人陈建平、黄海嘉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正荣财富中心对面阔口计生服务站旁边的巷子里,偷走被害人陈某乙一部蓝色绿佳牌电动车,尔后以600元的价格卖给一工友(另案处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3411元。
4、2019年10月16日凌晨,被告人陈建平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集福小区,偷走被害人吴某某一部灰色台铃牌电动车,尔后以600元的价格卖给一工友(另案处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3033元。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陈建平在莆田市城厢区岩石足道会所内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黄海嘉在莆田市城厢区半岛国际酒店对面一饭店内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施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海嘉、陈建平的供述;4.鉴定意见: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电动车摩托车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案发地附近监控视频;7.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海嘉、陈建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海嘉、陈建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黄海嘉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22887元,数额较大,被告人陈建平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259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海嘉、陈建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志玲
检察官助理:陈逸阳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海嘉、陈建平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一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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