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0〕671号
被告人黄海峰(黄刚蛋),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9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常州市新北区**厂宿舍(户籍地址:新沂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黄海峰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4月1日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26日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24日被徐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又因犯强奸罪,于2013年4月18日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7年1月2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黄海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海峰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海峰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海峰,听取了被告人黄海峰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海峰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 被告人黄海峰谎称位于新沂市**镇**村沂河堰东侧、**大桥北约200米处的58棵杨树是其家中种植,并将该批杨树以6000元价格出售给蔡某某,骗取被害人蔡某某人民币6000元。
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黄海峰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民警抓获归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新沂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的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海峰的供述与辩解;
5、新辨认笔录;
6、新沂市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海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海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海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海峰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海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枫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海峰现在居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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