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057号
被告人黄海平,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7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东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住**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海平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30日,被告人黄海平成立东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并租用本市**镇**路社区******号*栋*楼生产加工蓝牙音箱。2019年2月至年6月期间,黄海平在没有实际取得广州**甲贸易有限公司和广州**乙贸易有限公司(1999年已注销)的订单情况下,安排公司员工通过网络平台向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等34家供货商订购产品零部件、原材料,共计货款约900万元。黄海平采用支付前期部分货款取得供货商信任后再月结支付货款方式加大订单数量,原材料除少量用于公司生产、外发加工外,大部分去向不明。2019年6月下旬,黄海平逃离本市,后于2019年9月19日在重庆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彭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郑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海平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海平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碧鸿
2020年3月31日
附:
1. 被告人黄海平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 侦查卷九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