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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海成盗窃案)_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Z255号

被告人黄海成,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4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村委会**号。黄海成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被连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连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海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黄海成趁**********室的屋子没有锁门之机,进入该屋里盗窃了约五千元人民币的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黄海成的供述与辩解;4.监控视频截图;5.司法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海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海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海成归案后如实供述盗窃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黄海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黄海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海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丽琼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连州市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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