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单位博罗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住所地: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
诉讼代表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7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博罗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系博罗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的会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海洋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9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3年,博罗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经小组长被告人黄海洋提议及组织召开村小组党员代表会议后,未经土地管理等部门同意,在黄海洋组织下,将**村民小组园下(地名)1560平方米集体土地划分成13块120平方米的土地,以每块土地每平方米1000元起拍价向社会公开招标,转让出卖给多人,所得土地转让款列入村小组账目管理使用。
2016年,博罗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再次经小组长被告人黄海洋提议及召开村小组党员代表会议后,未经土地管理等部门同意,在黄海洋组织下,将**村民小组园下另一块2600平方米土地划分成13块,以每块土地每平方米2500元起拍价向社会公开招标,转让出卖给多人,所得土地转让款列入村小组账目管理使用。
博罗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上述两次非法转让土地共4160平方米,转让金额共计人民币9210720元。2019年7月4日13时许,被告人黄海洋明知公安民警前往,仍在现场等待,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博罗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获利921072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海洋作为该村小组的小组长,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博罗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和被告人黄海洋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身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海洋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家麟
附:
1.被告人黄海洋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诉讼代表人黄某某,联系方式:1894856****。
3.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个。
4.《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证据开示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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