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19〕561号
被告人黄海添,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县**镇**村**巷**巷**号之**,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海添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开始,被告人黄海添为牟取非法利益,隐瞒真实身份,伪造“黄某某”名字的香港身份证件及名片,对外自称是香港人,谎称在香港经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和**贸易有限公司,虚构自己经营销售高档小汽车生意,诈骗他人钱财。黄海添以非法途径获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和**贸易公司公章,利用公章和假证件与客户签订汽车购销合同及合约,骗取客户购车定金和上牌费用。经查,2014年至2016年期间,黄海添骗取王某某购车定金3万元;骗取胡某某购车定金和上牌费30万元;骗取严某某购车定金2万元(已退还5000元)。
黄海添通过王某某介绍骗取罗某某购车定金和上牌费1297249元、温某甲购车定金20万元;后又通过温某甲介绍,骗取了陈某某、温某乙评等人交付的购车定金和上牌费合计90万元。黄海添共计骗取购车定金和上牌费用2747249元,得款后没有用于订购汽车,实际用于网上赌博、进出高档会所消费以及日常生活开支。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黄海添被深圳市福强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海添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春杨
2019年9月16日
附:1.被告人羁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