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诉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黄海翔,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41998********,汉族,初中文化,丹阳市**镇**家具厂员工,住江苏省丹阳市**镇**家具厂员工宿舍(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镇**村**号)。被告人黄海翔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8月6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丹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海翔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2020年2月5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日22时许,被告人黄海翔至丹阳市皇塘镇蒋墅滕庄**木业厂,为报复王某某及房东管某某,采用打火机点火的方式在厂房内多处点火,致仓库内二十多个成品门被烧毁,损失价值人民币10150元。
2.2019年8月5日22时许,被告人黄海翔至丹阳市皇塘镇蒋墅滕庄**木业厂,为报复王某某及房东管某某,采用打火机点火的方式在厂房内多处点火,致仓库房屋、仓库和生产车间内物品被烧毁。烧毁房屋的价值人民币6405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赵某甲、李某某、赵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海翔的供述与辩解;5. 丹阳市价格认定分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查笔录、黄海翔的辨认笔录;7.丹阳市消防大队导墅专职队提供的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海翔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使他人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海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海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庆富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海翔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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