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文检公刑诉〔2018〕275号
被告人黄海良,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四海,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红异(曾用名邱宗谊),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石狮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石狮市**镇**号,住福建省石狮市**镇**路**幢**梯**室。2017年3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免于刑事处罚。因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少杰,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福建省惠安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争伟,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镇**路**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思锦,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智敬,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镇**村**号,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宿舍**栋**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房小清,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3月17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洋,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孝昌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镇**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4月14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分别以被告人黄海良、黄四海、邱红异、黄少杰、陈争伟、汪智敬、房小清、张洋、黄思锦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6月15日、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18年7月30日-8月30日、2018年10月15日-1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8年7月11日、9月25日、12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7日,被告人黄海良、黄四海、汪智敬、房小清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工商登记,在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区**单元**室设立**担保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先后纠集被告人邱红异、陈争伟、黄思锦、张洋、黄少杰等人,以从事“汽车钥匙抵押贷款”为幌子,共同实施诈骗、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套路贷”犯罪活动。该犯罪团伙分工明确、相互密切配合,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多次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犯罪,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黄海良为首要分子、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黄四海、邱红异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汪智敬、房小清、陈争伟、黄思锦、张洋、黄少杰为一般参加人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以低利息、押钥匙不押车等优惠条件诱骗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以事先扣除“中介费”“GPS保证金”等费用的方式虚高债务;以“确保贷款安全”等为由,骗取被害人的汽车钥匙并在被害人的汽车隐蔽部位安装GPS,获取汽车的控制权;在被害人分期还款、付息过程中,该犯罪集团虚构违约事实或者单方肆意认定违约,通过GPS定位和汽车钥匙,秘密将被害人的汽车驾驶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曾垵村进行非法扣押,以“黑市转卖车辆”等相威胁,向被害人勒索所谓“违约金”“拖车费”等各种名目的高额费用。如被害人缴纳费用,则将车辆还给被害人;如费用协商不成,该犯罪集团则继续扣押,甚至以“转押”的形式变卖该汽车。
期间,被告人黄海良作为大股东,与被告人黄四海、邱红异、汪智敬、房小清等人商量并最终决定是否扣押、转押汽车以及违约金的数额等,被告人黄四海、汪智敬、张洋主要负责合同签约等“前线”工作,被告人房小清、邱红异主要负责财务和催款等,被告人黄少杰、陈争伟、黄思锦主要负责拖车和违约金谈判等。
2017年5月17日、6月初,被告人房小清、汪智敬先后退出股份,逐渐退出漳州**公司的犯罪活动。2017年9月初,被告人陈争伟、黄思锦、张洋辞职,**公司搬迁到漳州市龙文区**区**单元**室,招募被告人黄少杰负责拖车,继续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2017年10月,被告人黄四海退出股份,与被告人汪智敬以及陈某甲(另案处理),在福建省龙岩市、漳州市等地以**公司等名义,继续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
至2018年2月12日被查获,该犯罪集团先后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累计14起、诈骗犯罪累计5起。被告人黄四海、汪智敬在犯罪集团外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累计5起。具体事实如下:
一、敲诈勒索罪
1.2017年4月27日,被害人姚某某以闽E*****号汽车钥匙抵押,向**公司借款30000元(人民币,下同),实际得款25140元。该笔借款由被告人黄海良、黄四海、汪智敬、房小清按股份出资。同年5月13日,**公司肆意认定被害人姚某某违约,由被告人陈争伟、黄思锦在漳州市芗城区天宝镇省热作所鲁行19号门口非法扣押闽E*****号汽车,向被害人姚某某索要58000元。被害人姚某某被迫支付58000元赎回车辆。
2.2017年5月4日,被害人林某甲以闽D*****号汽车抵押,向**公司借款35000元,实际得款28800元,后已还本金利息5期共34415元。该笔借款由被告人黄海良、黄四海、汪智敬、房小清按股份出资。同年7月3日,**公司肆意认定被害人林某甲违约,由被告人陈争伟、黄思锦在福建省漳浦县古雷镇新港城福晟3期门口非法扣押闽D*****号汽车,向被害人林某甲索要57000元。被害人林某甲被迫支付57000元赎回车辆。
3.2017年5月5日,被害人林某乙以闽E*****号汽车钥匙抵押,向**公司借款15000元,实际得款10720元。该笔借款由被告人黄海良、黄四海、汪智敬、房小清按股份出资。同年5月22日,**公司肆意认定被害人林某乙违约,由被告人陈争伟、黄思锦在漳州市芗城区丹霞新城小区非法扣押闽E*****号汽车,向被害人林某乙索要23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该汽车发还被害人林某乙。
4.2017年5月8日,被害人施某某以闽E*****号汽车钥匙抵押,向**公司借款30000元,实际得款24900元,后已还本金利息3期共17700元。该笔借款由被告人黄海良、黄四海、汪智敬、房小清按股份出资。同年6月24日,**公司肆意认定被害人施某某违约,由被告人陈争伟、黄思锦在漳州市龙文区瑞景城1幢楼下非法扣押闽E*****号汽车,向被害人施某某索要44000元。被害人施某某被迫支付44000元赎回车辆。
5.2017年5月31日,被害人陈某乙以闽E*****号汽车钥匙抵押,向**公司借款40000元,实际得款32800元,后已还本金利息5期共35335元。该笔借款由被告人黄海良、黄四海、汪智敬按股份出资,被告人张洋经办。同年8月中旬,**公司肆意认定被害人陈某乙违约,由被告人陈争伟、黄思锦在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版面镇版面大桥附近非法扣押闽E*****号汽车,向被害人陈某乙索要33000元。被害人陈某乙被迫支付33000元赎回车辆。
6.2017年6月2日,被害人赵某某以闽D*****号汽车钥匙抵押,向**公司借款80000元,实际得款71200元,后己还本金利息2期共21600元。该笔借款由被告人黄海良、黄四海、汪智敬按股份出资。同年7月上旬,**公司肆意认定被害人赵某某违约,由被告人陈争伟、黄思锦在福建省漳浦县古雷镇新港城世纪金源15区8栋地下室非法扣押闽D*****号汽车,向被害人赵某某索要250000元。被害人赵某某被迫支付250000元赎回车辆。
7.2017年6月8日,被害人陈某丙以闽D*****号汽车钥匙抵押,向**公司借款50000元,实际得款42000元。该笔借款由被告人黄海良、黄四海、汪智敬出资,被告人张洋经办。次日,**公司肆意认定被害人陈某丙违约,由被告人陈争伟、黄思锦在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沙坂村非法扣押闽D*****号汽车,向被害人陈某丙索要98000元。被害人陈某丙被迫支付98000元赎回车辆。
8.2017年6月21日,被害人戴某甲以闽D*****号汽车钥匙抵押,向**公司借款22000元,实际得款17160元,后己还本金利息四期共16552元。该笔借款由黄海良、黄四海、邱红异按股份出资,被告人张洋经办。同年8月20日,**公司肆意认定被害人戴某甲违约,由被告人陈争伟、黄思锦在福建省漳浦县华府3期地下停车场非法扣押闽D*****号汽车,向被害人戴某甲索要52000元。被害人戴某甲被迫支付52000元赎回车辆。
9.2017年7月4日,被害人邹某某以闽E*****号汽车钥匙抵押,向**公司借款18000元,实际得款12920元,后己还本金利息1期3180元。该笔借款由黄海良、黄四海、邱红异按股份出资,被告人张洋经办。同年8月3日,**公司肆意认定被害人邹某某违约,由被告人陈争伟、黄思锦在福建省平和县山格镇溪埔村15号门口非法扣押闽E*****号汽车,向被害人邹某某索要26000元。被害人邹某某被迫支付26000元赎回车辆。
10.2017年7月10日,被害人陈某丁以闽E*****号汽车钥匙抵押,向**公司借款16000元,实际得款10720元,后已还本金利息2期共5654元。该笔借款由黄海良、黄四海、邱红异按股份出资,被告人张洋经办。同年8月10日,**公司肆意认定被害人陈某丁违约,由被告人陈争伟、黄思锦在福建省华安县丰山镇康山村185号非法扣押闽E*****号汽车,向被害人陈某丁索要30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该汽车发还被害人陈某丁。
11.2017年7月26日,被害人戴某乙以闽D*****号汽车钥匙抵押,向**公司借款30000元,实际得款23150元。该笔借款由黄海良、黄四海、邱红异按股份出资,被告人张洋经办。同年8月中旬,**公司肆意认定被害人戴某乙违约,由被告人陈争伟、黄思锦在福建省漳浦县第二医院非法扣押闽D*****号汽车,向被害人戴某乙索要40000元。被害人戴某乙被迫支付40000元赎回车辆。
12.2017年8月18日,被害人郑某某以闽E*****号汽车钥匙抵押,向**公司借款20000元,实际得款14450元,后己还本金利息6期共21798元。该笔借款由黄海良、黄四海、邱红异按股份出资,被告人张洋经办。同年11月13日,**公司肆意认定被害人郑某某违约,由被告人黄少杰在福建省龙海市榜山镇洋西村非法扣押闽E*****号汽车,向被害人郑某某索要30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该汽车发还被害人郑某某。
13.2017年8月20日,被害人张某甲以闽D*****号汽车钥匙抵押,向**公司借款17000元,实际得款14290元。该笔借款由黄海良、黄四海、邱红异按股份出资,被告人张洋经办。同年9月6日,**公司肆意认定被害人张某甲违约,由被告人陈争伟、黄思锦在漳州市龙文区朝阳镇漳滨村漳滨174号非法扣押闽D*****号汽车,向被害人张某甲索要40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该汽车发还被害人张某甲。
14.2017年10月31日,被害人黄某甲以闽C*****号汽车钥匙抵押,向**公司借款27000元,实际得款24000元。该笔借款由黄海良、邱红异按股份出资。同年11月6日,**公司肆意认定被害人黄某甲违约,由被告人黄少杰在福建省漳浦县佛昙镇鸿江大街308号非法扣押闽C*****号汽车,向被害人黄某甲索要40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该汽车发还被害人黄某甲。
15.2017年12月5日,被害人林某丙以闽F*****号汽车钥匙抵押,向**公司借款15000元,实际得款10375元,后已还本金利息共6725元。该笔借款由被告人黄四海、汪智敬和陈某甲(另案处理)按股份出资。2018年2月,**公司肆意认定被害人林某丙违约,由蔡某某(另案处理)在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培丰镇大排电影院非法扣押闽F*****号汽车,向被害人林某丙索要13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该汽车发还被害人林某丙。
16.2017年12月9日,被害人陈某戊以闽D*****号汽车钥匙抵押,向**公司借款40000元,实际得款29250元。该笔借款由被告人黄四海、汪智敬和陈某甲按股份出资。同月15日,**公司肆意认定被害人陈某戊违约,由蔡某某在福建省漳浦县绥安镇梅林宿舍非法扣押闽D*****号汽车,向被害人陈某戊索要70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该汽车发还被害人陈某戊。
17.2017年12月11日,被害人陈某己以闽E*****号汽车钥匙抵押,向**公司借款25000元,实际得款18725元。该笔借款由被告人黄四海、汪智敬和陈某甲按股份出资。同月18日,**公司肆意认定被害人陈某己违约,由被告人黄四海在漳州市龙文区万达广场地下停车场非法扣押闽E*****号汽车,向被害人陈某己索要32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该汽车发还被害人陈某己。
18.2017年12月11日,被害人李某甲以闽F*****号汽车钥匙抵押,向**公司借款35000元,实际得款27775元,后已还本金利息1期4175元。该笔借款由被告人黄四海、汪智敬和陈某甲按股份出资。2018年1月3日,**公司肆意认定被害人李某甲违约,由蔡某某在福建省武平县丰平小区809室车库非法扣押闽F*****号汽车,向被害人李某甲索要65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该汽车发还被害人李某甲。
19.2017年12月13日,被害人卢某某以闽D*****号汽车钥匙抵押,向**公司借款37000元,实际得款28005元。该笔借款由被告人黄四海、汪智敬和陈某甲按股份出资。同月29日,**公司肆意认定被害人卢某某违约,由被告人黄四海在福建省漳浦县杜浔镇范阳村非法扣押闽D*****号汽车,向被害人卢某某索要51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该汽车发还被害人卢某某。
二、诈骗罪
1.2017年5月8日,被害人黄某乙以闽D*****号汽车抵押,向**公司借款15000元,实际得款9870元,后己还本金利息1期2950元。该笔借款由被告人黄海良、黄四海、汪智敬、房小清按股份出资。同年5月25日,**公司肆意认定被害人黄某乙违约,由被告人陈争伟、黄思锦在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芸美村棣头社南38号非法扣押闽D*****号汽车,向被害人黄某乙索要25000元。因协商未果,被害人黄某乙未赎车,**公司将闽D*****号汽车以20000元转卖他人。经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闽D*****号汽车价值40000元。
2.2017年5月27日,被害人李某乙以闽D*****号汽车钥匙抵押,向**公司借款20000元,实际得款14000元,后已还本金利息1期3533元。该笔借款由被告人黄海良、黄四海、汪智敬按股份出资,被告人张洋经办。同年6月上旬,**公司肆意认定被害人李某乙违约,被告人陈争伟、黄思锦在漳州市芗城区南昌中路沃尔玛路段非法扣押闽D*****号汽车,向被害人李某乙索要28000元。因协商未果,被害人李某乙未赎车,**公司将闽D*****号汽车以25000元转卖他人。经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闽D*****号汽车价值60000元。
3.2017年8月l5日,被害人康某某以闽E*****号汽车钥匙抵押,向**公司借款23000元,实际得款14987元,后已还本金利息5期共20815元。该笔借款由黄海良、黄四海、邱红异按股份出资,被告人张洋经办。同年11月4日,**公司肆意认定被害人康某某违约,由被告人黄少杰在漳州市龙文区万达广场地下停车场后非法扣押闽E*****号汽车,向被害人康某某索要37000元。因协商未果,被害人康某某未赎车,**公司将闽E*****号汽车以38000元转卖他人。经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闽E*****号汽车价值100000元。
4.2017年8月21日,被害人张某乙以闽D*****号汽车钥匙抵押,向**公司借款28000元,实际得款22880元,后已还本金利息5期共25235元。该笔借款由黄海良、黄四海、邱红异按股份出资,被告人张洋经办。同年11月4日,**公司肆意认定被害人张某乙违约,由被告人黄少杰在福建省漳浦县绥安镇道周社区路口非法扣押闽D*****号汽车,向被害人张某乙索要60000元。因协商未果,被害人张某乙未赎车,**公司将闽D*****号汽车以40000元转卖他人。经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闽D*****号汽车价值150000元。
5.2017年9月20日,被害人张某丙以闽E*****号汽车钥匙抵押,向**公司借款25000元,实际得款19750元,后已还本金利息5期共20210元。
2017年9月21日,被害人叶某某以闽E*****号汽车钥匙抵押,向**公司借款35000元,实际得款28450元,后已还本金利息6期共38748元。
2017年9月24日,被害人陈某庚以闽D*****号汽车钥匙抵押,向**公司借款30000元,实际得款24500元,后已还本金利息5期共21500元。
2017年9月26日,被害人谢某某以闽E*****号汽车钥匙抵押,向**公司借款23000元,实际得款17160元,后已还本金利息5期共21390元。
2017年9月27日,被害人陈某辛以闽D*****号汽车钥匙抵押,向**公司借款35000元,实际得款29300元,后已还本金利息5期共32290元。
2017年10月6日,被害人吴某某以闽E*****号汽车钥匙抵押,向**公司借款40000元,实际得款33800元,后已还本金利息4期共29468元。
2017年10月16日,被害人何某某以闽E*****号汽车钥匙抵押,向**公司借款19200元,实际得款13480元,后已还本金利息4期共13480元。
以上7笔借款均由被告人黄海良、邱红异按股份出资。2017年12月,被告人黄海良、邱红异欲从漳州撤出**公司业务,叫被告人黄少杰把能找到的抵押车全部以违约为由非法扣押到泉州,并提高违约金金额让被害人无力赎回车辆。同月16日、17日,被告人黄少杰分别将上述7辆汽车扣押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曾垵村。2018年1月份,**公司将7辆汽车以300000元转卖他人。经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闽E*****号汽车价值80000元、闽E*****号汽车价值200000元、闽D*****号汽车价值140000元、闽E*****号汽车价值92000元、闽D*****号汽车价值160000元、闽E*****号汽车价值200000元、闽E*****号汽车价值70000元。案发后,闽E*****号汽车已由被告人黄海良、邱红异家属追回退还被害人叶某某。
2018年3月13日,被告人黄海良、黄四海、邱红异、汪智敬、陈争伟、黄少杰分别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台商投资区、丰泽区、洛江区等地被抓获。2018年3月17日,被告人房小清在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抓获。2018年4月3日,被告人张洋在青海省西宁市西宁火车站被抓获。2018年7月24日,被告人黄思锦在泉州师范学院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汽车等物证;2.户籍证明、借款合同、银行交易明细、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3.证人许某某、陈某壬、陈某癸、杨某某真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姚某某、林某甲等30人的陈述;5.被告人黄海良、黄四海、邱红异、黄少杰、陈争伟、黄思锦、汪智敬、房小清、张洋的供述与辩解;6.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7.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8.手机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海良、黄四海、邱红异、黄少杰、陈争伟、黄思锦、汪智敬、房小清、张洋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共同敲诈勒索、诈骗他人财物,被告人黄四海、汪智敬还在犯罪集团外多次共同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被告人黄海良敲诈勒索共计624984元,其中未遂116272元,数额特别巨大,诈骗共计1293442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黄四海敲诈勒索共计736709元,其中未遂243997元,数额特别巨大,诈骗共计340796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邱红异敲诈勒索共计188494元,其中未遂103992元,数额巨大,诈骗共计1210829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黄少杰敲诈勒索未遂共计53348元,数额巨大,诈骗共计1210829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陈争伟敲诈勒索共计571636元,其中未遂62924元,数额特别巨大,诈骗共计82613元,数额较大;被告人黄思锦敲诈勒索共计571636元,其中未遂62924元,数额特别巨大,诈骗共计82613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汪智敬敲诈勒索共计564215元,其中未遂140005元,数额特别巨大,诈骗共计82613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房小清敲诈勒索共计144555元,其中未遂12280元,数额巨大,诈骗共计82613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张洋敲诈勒索共计264029元,其中未遂87992元,数额巨大,诈骗共计307716元,数额巨大。九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九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敲诈勒索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部分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海良组织、领导恶势力犯罪集团,系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四海、邱红异、黄少杰、陈争伟、黄思锦、汪智敬、房小清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洋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立强
检察员: 蒋 威
2018年12月29日
附:
被告人黄海良、黄四海、邱红异、黄少杰、陈争伟、黄思锦、汪智敬、张洋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房小清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96039****。
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光盘1张。
证人名单。
被告人房小清涉案款10万元,暂扣于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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