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海荣、邓志昆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等案)(公开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黄海荣(绰号“海文”),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1198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耒阳市**乡**村**组。2013年6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19年6月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邓志昆(绰号“小胖”、“老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1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耒阳市**乡**村**组。2015年4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6月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海荣、邓志昆分别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于2019年9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10月20日、2020年1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11月20日、 2020年2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5年,张屹(已判决)前往绍兴市越城区袍江地区,以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一带为据点,以湖南籍老乡为纽带,以组织聚众赌博为经济支柱,陆续网罗湖南省耒阳市一带社会闲散人员和有前科劣迹人员,不断发展壮大自己的势力,至2015年6月左右,以张屹为首的团伙已初具规模,逐步发展成为以张屹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黄海荣及谭海飞、贺赛平、贺爱专(均已判决)为骨干成员的较为固定的组织。在组织发展壮大过程中,张屹还通过安排吃住、发放生活费、组织集体娱乐活动等形式陆续发展了被告人邓志昆及曹小球、谭奇佐、贺国雄、刘小军、董慧琼、贺运平、刘泉、谢立忠、邓振兴(均已判决)等人为组织成员。在对组织成员的控制、管理过程中,张屹直接对被告人黄海荣为主的骨干成员发号施令,再由骨干成员组织实施具体的违法犯罪活动,对组织成员进行任务分派,同时要求组内成员绝对服从和尊重张屹的领导,并形成了在组织聚众赌博时不能吸毒、望风时不准玩手机、不能私下组织聚众赌博等不成文规矩。

为了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壮大,张屹一方面通过安排下属成员组织聚众赌博牟取非法获利,另一方面安排下属成员通过滋扰、恐吓等行为强行在其势力范围内的赌场中抽头、收庄底等,以此控制势力范围内的赌博行业并攫取经济利益。组织成员的日常开支、集体娱乐支出、吸食毒品的费用等主要由张屹负责。

以张屹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一带,为了实现逞强争霸,巩固、扩大势力范围,确立强势地位,组织、指挥聚众斗殴,并通过随意殴打他人的方式打压非组织内的湖南籍老乡,无视他人的生命、健康,藐视法律的威严;为了攫取经济利益,操纵、控制赌博违法犯罪活动,对其势力范围内的棋牌室经营者实施殴打、辱骂、恐吓等肆意寻衅滋事的行为;为豢养组织成员,容留组织成员吸食毒品。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风尚,并致使当地居民对该组织产生心理恐惧,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多年来,该组织实施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赌博、容留他人吸毒等犯罪行为,以及殴打、辱骂、恐吓他人等违法行为,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尧某某等的证言;

2、被告人张屹、邓志昆的供述、非同案共犯张屹、谭海飞、谭奇佐、曹小球、贺国雄、刘小军、董慧琼、贺运平、刘泉、谢立忠、罗柯、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辨认笔录及照片。

具体分述如下:

(1寻衅滋事

1、2016年4-5月期间,被告人黄海荣及谭海飞受张屹指派,带领被告人邓志昆等人,前往钱某某、葛某某(均已判决)开设于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云海人家17幢楼下车库的棋牌室,以合作开赌场为由,连续多次通过推翻麻将牌、不让赌客打牌、言语威胁、滋扰等手段要求钱某某、葛某某瓜分赌博获利,使钱某某、葛某某产生心理恐惧,迫于无奈,同意将赌博抽头获利的分成给该组织。

22018年1月初,曹小球未经张屹的允许,擅自在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东安村组织聚众赌博。张屹得知后,指派被告人黄海荣带领刘泉等人前往上述赌博地点,以看空庄的方式滋扰该赌博场头。事后,曹小球向张屹报备该处赌博场头,并向其上交分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贺某某、陈某某、邹某某、邱某某、董某某等的证言;

2、被害人钱某某、葛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黄海荣、邓志昆的供述、非同案共犯张屹、谭海飞、刘泉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二)赌博

1、2016年5月至10月,被告人黄海荣及谭海飞受张屹指派,代表该组织强行入股钱某某、葛某某开设于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云海人家17幢楼下车库的赌博场头后,与其多次组织黄招庆、贺福明、葛国富等多人以“小九”形式赌博,由被告人邓志昆与邓海平、葛某某等人以“500元抽10元”的方式抽头。至案发,共计组织赌博场次100场以上,共计抽头获利至少人民币40万元,由该组织与钱某某、葛某某四六分成。在被告人邓志昆参与期间,抽头获利至少人民币15万元,分得赃款人民币1万元。

2、2017年4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黄海荣受张屹指派,代表该组织强行入股冯某某(已判决)开设于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宁桑村的赌博场头,并与其多次组织张某某、许某某、郦某某等多人以“筒子宝”形式赌博,由冯某某与该组织安排的人员以“庄家赢10000元收取100元-200元的庄底”等方式抽头。至案发,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3.4万元,由该组织与冯某某平分。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4-5月至5-6月,被告人黄海荣指派贺赛平、贺国雄采用威胁、滋扰等方式强行加入冯某某赌场后,由二被告人负责在该赌场收庄底,期间共计获利人民币1.2万元。

(2)2017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黄海荣指派谢立忠、邓振兴在该赌场收庄底,期间共计获利人民币1.2万元。

(3)2018年5月至6月,被告人黄海荣指派贺爱专、黄小成(另案处理)在该赌场收庄底,期间共计获利人民币1万元。

3、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张屹指派谭奇佐与屠立志(已判决)经合谋,在屠立志开设的位于绍兴市越城区孙端镇双后盆村农庄、农庄附近树林等地,多次组织冯某某、劳某某等人以“小九”形式聚众赌博。该赌场先后由被告人黄海荣及谭奇佐、曹小球负责赌场的日常运营,并安排贺洪国、邓某某(已起诉)等以“赢1000元抽30元”的方式抽头,被告人刘泉等人望风。至案发,共计组织赌博场次70场以上,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84万以上。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10月中旬至11月底,由被告人黄海荣及谭奇佐、曹小球共同在上述地点组织上述人员聚众赌博共计40余次,获利人民币40余万元;

(2)2017年12月20日至2018年1月底,由被告人黄海荣及谭奇佐在上述地点组织上述人员聚众赌博共计4次,获利人民币4万余元;

(3)2018年4月至6月,由被告人黄海荣及谭奇佐、罗柯、邱某某、马某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在上述地点组织上述人员聚众赌博共计20余次,获利人民币40余万元。

2019年6月1日、6日,被告人黄海荣、邓志昆分别在湖南省耒阳市、广东省佛山市被警察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账户信息、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

2证人黄某某、贺某某、葛某某、冯某某等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黄海荣、邓志昆的供述与辩解、非同案共犯张屹、谭海飞、邓海平、钱某某、葛某某、贺国雄、谢立忠、罗柯、屠某某、邱某某、曹小球、刘泉、刘小军、黄海军的供述;

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志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海荣、邓志昆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被告人黄海荣系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邓志昆系其他参加者,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海荣、邓志昆在公众场所多次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海荣、邓志昆伙同他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三人以上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在五千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海荣、邓志昆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海荣、邓志昆一人犯数罪,均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邓志昆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某某

检察官助理:陈某某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黄海荣、邓志昆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