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海霞,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0031992********,汉族,中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乡**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海霞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30日至同年12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海霞于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多次盗窃被害人江某某(女,80岁,北京市人)现金人民币139200元、英镑12000余元(折合人民币10万余元)、澳元6000余元(折合人民币2万余元)。赃款已挥霍。
被告人黄海霞于2019年3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银行交易流水、外汇兑换凭证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海霞的供述;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等人的证言;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6.视听资料:讯问录像等;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海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海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越超
附:
1、被告人黄海霞现被取保候审于北京市昌平区**小区**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7812******;
2、全部案卷4册及补充材料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随案移送:移动电话1部、银行卡2张;
7、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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