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413号
被告人黄涛,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32001********,侗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32001********,侗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附**号。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昆山市公安局监视居住,6月29日转刑事拘留,8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涛、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涛、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8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邬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涛、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涛、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黄涛通过互联网**APP软件假扮女性和被害人邬某某谈恋爱,骗取邬某某的信任后,便虚构家人生病、自己出车祸、购物等事由,不断向邬某某借款、要红包,共骗取邬某某人民币计128000余元。
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黄涛采用冒充女性与他人谈恋爱以骗取他人钱财的情况下,仍同意用自己的支付宝账户为黄涛转移赃款,收取黄涛骗来的人民币计33000余元。
被告人黄涛将骗取的赃款大部分用于网络赌博,部分则与被告人陈某某等人一起挥霍。
被告人黄涛、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2020年9月7日、9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黄涛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提取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邬某某的陈述;
3.证人赵某某、姚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黄涛、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支付宝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涛、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涛、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黄涛骗取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28000余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某某骗取的财物价值人民币33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部分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涛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涛、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涛、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剑锋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涛、陈某某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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