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黄涛,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0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黄涛曾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黄涛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5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涛的行为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涛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4月,被告人黄涛在明知他人(身份不明)购买银行卡用于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仍联系梅某某(另案处理),让梅某某提供银行卡并许诺好处费。梅某某后联系张某某、陆某甲(均另案处理),向其说明提供银行卡转移赃款事宜,并告知张某某、陆某甲提供银行卡有相应的好处费,陆某甲同时告知向某某(另案处理)此事,陆某甲、向某某、张某某三人均提供自己银行卡交由梅某某,并由梅某某将银行卡交给被告人黄涛。
2020年6月18日,一身份不明人员冒用军队采购人员电话联系被害人施某某,在骗取该被害人信任后,以军队要采购军队所需的牛肉罐头为由,要求被害人施某某向指定账户转账。后被害人施某某按要求将人民币28000元转入对方提供的陆某甲银行卡。
被告人黄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调取刑事判决书、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陆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施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涛及另案处理人员梅某某、张某某、陆某甲、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涛明知他人可能实施电信诈骗,仍以盈利为目的,提供银行卡给他人使用,为他人的诈骗行为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涛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涛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予依法判处。
此致
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庆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涛现羁押于如东县看守所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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