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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淮北、冯虎盗窃案)_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2992号 

  被告人黄淮北,男,1980年****日出生安徽省淮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31980********,汉族,中专,群众,淮北市相山区****小****室。盗窃罪,于2011年1月26日被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2017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4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9日经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虎,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88********,汉族,初中,群众,现租住浙江省义乌市**镇。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26日被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2017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4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9日经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淮北、冯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4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黄淮北、冯虎到淮北市相山区温哥华城小区四期**栋**室被害人周某某家,黄淮北在外面望风,冯虎使用撬棍撬开该处所一楼西侧窗户后翻入,盗窃三楼保险柜一个,内有文件若干。经淮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保险柜价值人民币812元。

二、2020年4月29日晚,被告人黄淮北、冯虎到淮北市相山区锦绣府邸小区**栋**室被害人邵某某家中,黄淮北在外面望风,冯虎溜门进入该房间,因该房间正在装修,并未入住,二人未窃得财物。

    三、2020年4月29日晚20时许,被告人黄淮北、冯虎在淮北市相山区锦绣府邸小区**栋**室被害人陈某某家,黄淮北在外面望风,冯虎使用撬棍撬开该处所北侧厨房窗户后翻入,盗窃家中首饰、玉器、古币、老版人民币和600元现金。经淮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玉器、首饰共计价值人民币13971元。另被告人黄淮北将老版人民币、古币变卖得利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汽车租赁合同等相关书证;

    2、证人杨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朱某某、周某某、邵某某陈述;

4、被告人黄淮北、冯虎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搜查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淮北、冯虎二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淮北、冯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淮北、冯虎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

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学良

检察官助理:郑爱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淮北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冯虎现羁押于濉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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