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二部刑诉〔2020〕Z507号
被告人黄湘培,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9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湘培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湘培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黄湘培与同案人张某某(另案起诉)相互纠合,携带钳子等作案工具,采取撬窗翻入方式进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街道**小区**栋**室,盗得被害人何某某黄金戒指一枚、铂金戒指二枚,铂金耳环四枚、黄金项链一串、黄金挂件一枚(经鉴定,上述首饰总价值12990元)和中国人民银行500元面值航天纪念币十张。被发现后,同案人张某某将盗得物品放在房间内并被当场抓获,被告人黄湘培跳窗逃走。
2020年4月9日19时许,被告人黄湘培与同案人黄某某相互纠合(另案起诉),携带钳子等作案工具,采取剪开防盗网并撬门方式翻爬进入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小区**美居**座101房屋内,盗得被害人徐某某现金人民币7000元、加拿大币700加元(折合人民币3524.7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黄湘培身份材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湘培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
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黄湘培的辨认视频和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湘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湘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湘培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穗夷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湘培现羁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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