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一部刑诉〔2020〕Z438号
被告人黄焕城,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93********,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2010年1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4年10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7年9月2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1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焕城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同案人覃某某(另案处理),于2018年5月1日凌晨,在潮州市湘桥区潮枫路金信酒店门口因琐事与赵某某发生纠纷,被害人江某某等人遂进行劝阻。期间,被害人江某某同行的一名男子打了覃某某一个耳光。同案人覃某某,遂通过电话纠集了同案人陈某某(已判决)、被告人黄焕城等人到场打架。同案人陈某某,又通过电话纠集同案人丁某某(已判决),并通过丁某某纠集同案人谢某某(已判决)到场帮忙打架。期间,同案人一伙驾驶车辆撞向被害人江某某,被江某某避开。同案人谢某某驾车到达现场后,同案人丁某某从谢某某驾驶的车辆拿出一把枪状方向盘锁,同案人谢某某从车中拿出一把斧头,在金信酒店门口对他人进行恐吓、挑衅。被告人黄焕成等人持棒球棒、木棒等作案工具对被害人江某某进行殴打,致江某某受伤。
经法医鉴定,江某某伤情属轻微伤。
2020年6月11日,公安干警根据线索在潮州市湘桥区华雅酒店抓获被告人黄焕城。
认定上述的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以及相关的书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焕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焕城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焕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焕城,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又再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黄焕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树汉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焕城现被羁押在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5.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交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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