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20〕711号
被告人黄照强,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轨道交通管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轨道交通管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轨道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照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照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黄照强在武汉市地铁**号线**地铁站商业区**城**楼**店铺,盗走被害人汪某甲一条翡翠项链、二个翡翠挂件(龙形吊牌和貔貅造型)、一个和田玉戒指,盗走被害人汪某乙15包黄鹤楼(软蓝)香烟。同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照强在武汉市地铁**号线**地铁站商业区**城**楼**门店,盗走被害人王某甲一部蓝色华为手机、一部粉色美图手机。经鉴定,翡翠项链、翡翠挂件(龙形吊牌和貔貅造型)、和田玉戒指、15包黄鹤楼(软蓝)香烟、蓝色华为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4185元。
2020年9月1日,被告人黄照强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国购广场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赃物一条翡翠项链、二个翡翠挂件(龙形吊牌和貔貅造型)、一个和田玉戒指、一部蓝色华为手机已追回并发还,其余赃物已销赃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产品入库单、微信账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指认现场笔录等书证;2.被害人汪某甲、汪某乙、王某甲的陈述;3.证人尹某某、王某乙、范某某的证言;4.鉴定评估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5.报案材料、抓获经过、归案经过、照片等其他证明材料;6.被告人黄照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照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照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照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照强有犯罪前科,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黄照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伟
检察官助理:刘蓉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照强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含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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